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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》的决定(2018)
1、对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》(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)作如下修改:删去第八条中的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”。
2、二)港口经营人,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。(三)港口设施,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(构)筑物。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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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在本规则中,除经局方认定外,飞机类别不包括本条(q)定义的初级飞机。
4、对项目类别、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。修改内容见附件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)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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